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
发布时间: 2016-02-20 作者: 浏览次数: 162

1.凡在本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博士后、临时工等)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事先有协议约定以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2.以上归属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肥料、土壤样品、植株(包括悬浮细胞、器官、组织、种子)、DNA、RNA、质粒、各种标记、菌株、转基因材料、种质资源等;(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的知识产权。

3.凡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其论文发表和成果申报,必须署名本实验室。本实验室署名形式为: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Efficient Utilizationof Soil and Fertilizer)。

4.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实验室后,利用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发表论文和申报成果,也必须署名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在本实验室所取得的成果,本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

5.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离室手续,办公室将指定相关的固定研究人员接收其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

6.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7.所有与室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8.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以事先签订的协议为准。

9.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10.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11.本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实验室管理办法一切条款,认真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本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

二Ο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