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研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2-20 作者: 浏览次数: 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各建设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加有效地解决企业生产实际中面临的问题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发展,建立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推动实验室高效、有序运行,经实验室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实验室设立联合研发基金(以下简称研发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基金经费由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宝源生物有限公司联合提供。研发基金投入每年100万元左右(投资比例为,金正大集团:宝源公司:农大肥业=211

第三条研发基金资助范围:围绕新型肥料研制、工艺和装备研究,土壤有机培肥和土壤质量评价与控制研究,养分精准管理工程技术研究,退化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技术研究四个研究方向具有前瞻性、基础性和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重点资助对行业技术发展意义重大、创新和创造性显著、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或具有明显工程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国民经济需求、行业技术发展动态和企业发展需求,结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理事会会同技术委员会和企业联合发布每年度《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申请指南》。

第二章基金申请

第五条研发基金资助对象:实验室内部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研究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需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由实验室直接聘请的客座专家(或访问学者)。

第六条研发基金项目应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以及项目申请指南要求。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研发基金实行年度基金,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单个项目5-10万元左右,每年资助6-10个项目。

第八条申请者根据《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填写《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研发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及项目科技查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一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按时寄送本实验室,同时将电子版本文件发送至电子信箱:soil@sdau.edu.cn

第三章项目审批与立项

第九条研发基金项目评审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符合性审查、专家评审、理事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符合性审查:实验室综合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项目与申请指南要求不符;

(三)申请项目的主体内容明显与实验室研发基金资助范围不符;

(四)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撰写不符合规定或包含虚假信息;

(五)申请经费超出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金额范围;

(六)申请者以往承担的实验室研发基金项目完成情况较差。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申请项目经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提交实验室技术委员会专家评审。评审方式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网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理事会审批:申请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报理事会审批后立项,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审批结果将由实验室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写完成项目研究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与实验室签订《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研发基金项目任务合同书》,报实验室核准。

第四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申报书编制的预算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开支包括以下方面:

(一)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专用材料费(实验材料、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劳务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与该项目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设备购置费(专用小型仪器费、仪器租用费、维修费、加工费),凡用研发基金购置和加工制作的设备和仪器,属本实验室所有;

(二)使用本实验室公共设施、大型设备应交纳的运行费、折旧费;

(三)实验室聘任的客座人员或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和差旅费用;

(四)向学校缴纳的水电费及管理费。管理费按不超过经费8%记列。

第十六条研发基金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经费总额的60%,中期考核合格者拨付剩余的40%,不合格者减少资助额度或终止资助

第十七条研发基金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结算,结余经费由重点实验室收回,重新分配使用。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研发基金项目立项后的过程管理由实验室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向实验室提交《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研发基金项目执行情况表》(研究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成果情况等),以中期报告、总结报告或研究论文、成果、专利等形式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应在1-3个月内结题。项目结束或终止,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一)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二)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以及获得奖励、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研究工作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目录清单;

(四)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条研发基金项目经费委托法人单位山东农业大学财务处,负责按合同约定进行经费支付、核算与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实验室资助项目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算、专款专用,挪用经费或项目执行不力者,实验室视情况有权暂缓拨付、停止拨付、部分或全部收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在研的研发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成果归属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获实验室资助的研发基金项目其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成果署名权、使用权、转让权、利益分配等)归实验室所有,优先在实验室建设单位内进行转化应用,或应在《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研发基金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情况。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私自向实验室外企业和社会组织转让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研发基金项目涉及以下几种情况的,项目主持人或承担单位应事先明确成果及知识产权权属关系,并在与实验室签订的合同书中作出明确界定。

(一)项目涉及主持人或承担单位已有成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入第三方技术;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委托的。

第二十七条合同约定需由实验室署名的,实验室正式署名为:中文名称: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Soil and Fertilizer Resources

第二十九条无论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获实验室资助的基金项目其研究成果报告、利用成果发表的专著和论文、利用成果开展的学术交流,均应在脚注中标明: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联合研发基金(编号:×××)资助,英文表述为:Fund of 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Soil and Fertilizer ResourcesThe project No. is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21实行。